力暘集團法務聲明 2025.06.16

2025/06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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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集團五天公司所開發之光電案場,皆於109年7月31日前依據台灣電力公司作業要點合法取得「再生能源電能併聯審查意見書」,並依當時法令規定辦理開發程序,具正當性與合法性。

依據相關行政規範,前揭期限內所取得之案件可適用修正前之作業規定,並續行審查作業,並無圖利或不當得利情事。

關於檢方起訴所稱違反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」,本公司認為該條文涉及違反憲法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,並非實體法律規定,對其法律效力存有高度爭議,應由法院裁判認定。

另有關本案土地租賃係本公司與地主間之私權行為,屬契約自由範疇,並無偽造文書事實可言。且台電尚未開始支付案場電費,本公司至今未取得任何實質利益。

本公司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與審理程序,並將持續秉持合法、透明及永續發展原則,推動綠能事業,支持國家能源政策發展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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